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5********,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材料(宿迁)发展有限公司仓库主管,住宿迁市苏州工业园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从宿迁市新扬高速靳桥收费站出站后,返回该收费站入口时被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靳桥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张伟维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 1381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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