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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持有C1D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24日晚,其与朋友吃饭时饮用了白酒。酒后张某某驾驶皖******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阜南县**路与**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89.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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