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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自然村**号,住当涂县******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当涂县护河镇幸福村杨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烈士陵园路段时,车头部位与相对方向孙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车头部位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45mg/100ml。随后,张某某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2mg/100ml。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路面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24日,张某某与孙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孙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记录仪视频;

6.勘验笔录: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露琼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889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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