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基通科技产业园项目负责人。住寿县寿蜀产业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路**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9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3日20 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K***** 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寿县炎刘镇广岩岔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炎刘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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