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陆有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0时1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M*****“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长市**镇**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路天长市**合作社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巧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