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红色轻骑铃木两轮摩托车,自临泉县**小学附近行驶至**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2.1mg/100ml。张某某系危险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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