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农民,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16时50分左右,在郑三线孟津县**镇**社区门前路段,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道路北半幅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与相交会贾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贾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9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l。该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