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7********,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8日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许,嫩江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嫩江县墨尔根大街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R****0号出租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9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疑异,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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