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街**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F****4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昆仑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昆仑路西侧辅路满江桥以南200米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娜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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