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乡**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鲁M****8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从天津市东某某无瑕街辉煌路出发,驶入兴盛路,沿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大道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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