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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号,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0月10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9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牌照为黑E****P),沿大广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广萨岗后驶入辅路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49.1mg/100ml。随后张某某又被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4.3mg/100mL。张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执法经过、侦破经过、抓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说明、证明、说明等;

2.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3.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从轻

情节

法定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

从重

法定

酌定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公路上行驶;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有犯罪前科前科

量刑建议

拘役

四个月

罚金

12,000元

附项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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