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道**村**号,住**村。2020年9月14日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020年12月1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机动车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老夏武路行驶至夏津县李楼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四强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夏津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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