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固镇县**乡**村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浙C*****号黑色**牌小型轿车从家出发,途经**乡乡村道路、县道**线行驶至固镇县**镇**村**庄郑某某家再次饮酒,后驾车原路返回,行驶至县道X**线**乡**村路段时撞到路边土堆,被接警后赶到的固镇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值为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 陈巧巧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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