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青神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16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青神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青神县**镇**村路段时,与鲁某某驾驶的川Z*****号小型普通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人体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1.8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泽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艳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镇**街,电话号码1333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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