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6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蒲江县寿高路3KM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雪刚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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