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村民*组组长,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K1****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学生上道路行驶,17时18分,行驶至大安区隆富路36公里300米牛佛镇关家村五组处时,因驾驶小型普通载客汽车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超员载客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查,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数22人,除驾驶员张某某外21人均为小学生,超过额定乘员15人,超过额定乘员达21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挡获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违规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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