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88********,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B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游仙区绵梓路吴家公交车站,与何某某驾驶的川1****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附近群众报案。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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