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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大道**号,住四川省江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Q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因与徐某某发生争执,他人报案后民警至现场,民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带其至江安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小勤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江安县**镇**区**栋**,联系电话1577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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