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5********,汉族,初中文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村**组**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川B*****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成都市双流区双楠大道龙桥路路口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挡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773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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