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 彭州市**街道**村**组**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彭州市濛阳镇濛三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彭州市濛阳镇濛三北路869号路段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彭州市**街道**村**组**号;电话:158821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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