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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驾驶员,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公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8.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86mg/ml(等同于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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