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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外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与**街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张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6.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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