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司**段**,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6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2的黑色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桥文君街上桥口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119.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某某醉酒驾驶的机动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定证书、呼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通知单、取缔录像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王纪颖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