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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2时,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黑色路虎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海拉尔西街交叉口北235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血液检验样本采集笔录;5、鉴定意见;6、鉴定意见通知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霞

检察官助理:钟丽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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