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住扎赉诺尔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6时57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E*****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曙光大道由北向南驶入环岛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沿景观大道由东向西已经进入环岛的蒙E*****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9mg/100ml,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报警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黑骏博毒司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江涛
检察官助理 阿茹娜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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