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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街道******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 年1 月12 日19 时40 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UP****的小型普通客车,欲驶离苏州市吴某某越溪街道溪翔路桃花源温泉店门口,在道板上由北向南倒车时,与童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牌号为苏E5****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在该起事故中,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苏UP****车损价值人民币400元,苏E5****车损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路面监控、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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