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73********,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吉GK****号灰色马自达6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本市**镇“**”小区东侧胡同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张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0mg/100ml,经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3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罗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琦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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