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胡同**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曰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黑D****7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鸿博假曰酒店附近时,与同方向杨某某驾驶的吉B****8号小型轿车发生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经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报警,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张某甲呼气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经鉴定:张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7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查询、检测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图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笔录与决定书等;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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