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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1〕4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号**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街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4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航空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4.91mg/100ml。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检察官助理:李思依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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