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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赣A*****号小型汽车在新建区**镇**路与**路交叉口红绿灯处,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涉嫌酒驾,后提取其血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根据社会调查函决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茫

检察官助理:肖黎剑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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