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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村(暂住卓某某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0时57分许,张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A*****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卓某某卓资山镇和谐路与环城路交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于2020年06月25日21时39分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张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于2020年06月28日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0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违法行为人查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6)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助理检察员:张妍婷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所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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