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村(暂住卓某某卓**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0时57分许,张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A*****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卓某某卓资山镇和谐路与环城路交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于2020年06月25日21时39分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张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于2020年06月28日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0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违法行为人查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6)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助理检察员:张妍婷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所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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