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1********,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H****0)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通顺路后桥路口附近,见前方民警设卡检查欲掉头离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1张)、散材料1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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