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5日20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0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良三路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9mg/100ml。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涉案车辆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崔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执法记录仪视频,呼吸酒精检测、抽血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张原旗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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