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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家住江西省分宜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在分宜县分宜镇池塘村的805小餐馆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一杯多白酒。饭后19时许,被告人驾驶赣K0****黑色雪佛兰牌小轿车从分宜县安仁路357号的汽修厂出发,沿分宜县安仁路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回家。当行驶至分宜县安仁路铁路道口路段时,撞到了铁路旁的防护墩,造成防护墩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南昌铁路派出所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带至分宜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32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9月10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2、证人万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量刑情节的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交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3055****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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