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乌海市海南区**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镇**出租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公乌素街由北向南行驶至 “寂寞的羊”烤吧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案件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检察官助理:孙嘉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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