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公诉刑诉〔2018〕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酒精含量为278.3mg/100ml)驾驶无牌照银豹125型两轮摩托车沿着兰西县奋斗乡光明村内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的黑M****3号夏利牌小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户籍信息证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厚国
2018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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