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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5时4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某区宏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物探岗西侧路段,被交警查扣。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凝寒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遂城镇牛辛庄村二区1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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