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主经营****生产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VL****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旧乐樵马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已经赔偿获得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6.6mg/l00ml。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 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二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