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金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9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住伊春市金林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F2****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由西林八公里半行驶至西林铅矿铁路道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处,后将其带至金林区西林镇医院抽取血液。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5.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承诺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祁丽霞
2020年8月21日
附:1.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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