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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村**号2009年5月22日因聚众斗殴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5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仙居县商业街与响石山路交叉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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