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6********,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非运营车辆云G*****号小型面包车从事旅客运输,该车核定载7人,实际载15人。9时许,行至元阳县**乡**公路K*+***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731****;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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