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4********,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花园小区**幢**单元**室,现住瑞丽市**镇**栋**号。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沿瑞丽市弄**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瑞丽市弄**路湖畔尚湾小区门前时,撞到前方正在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云******小型普通客车,后冯某某报警处理。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沈良浩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3170****。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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