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一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才饮酒后驾驶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弥勒市********村内道路由南向北往回家方向行驶,13时50分许,行驶至********队****路段时,与李某果驾驶右转弯的云G*****号牌车辆相撞,造成张某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才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果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才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8.47mg/100ml。
被告人张某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才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才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54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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