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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越野客车准备外出,在大关县城**停车场内倒车时与云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大关县公安局对张某某抽血送检,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乙醇含量223.65Mg/100ML(乙醇/血)。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5.乙醇含量鉴定书;6.抽血检测登记表、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军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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