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双江自治县**镇**宿舍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双江县城方向往勐库镇方向行驶。同日21时16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西澜线2796+320M处时被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6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二组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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