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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4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21时51分许,当车行至元勐线K729+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梅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01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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