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4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行政村**楼**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临泉县环城西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浓度为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乡**行政村**楼**号。
2.案卷2册;卷内光盘3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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