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2月02日被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05月0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0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0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H8****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白官屯镇街里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冀BA****号牌两轮摩托车撞倒并逃逸,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史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冀证源法鉴【2018】毒物鉴字第1407号鉴定意见: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20mg/100ml。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2018)唐公物检(交)H001号酒精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张某某检材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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