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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150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3281972********,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厂企管部部长,中共党员,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1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01时0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NF****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2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9国道970公里处(红三角路口)被执勤民警查处。经血醇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照片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  芳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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