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镇**苑**栋**单元**号。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92***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万源市**镇**路出发,往万源市**苑方向行驶。途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大道**宾馆附近与驾驶川SUP***红色现代轿车的陈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陈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是饮酒驾驶,遂报警至西城派出所。2020年8月1日,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2.2 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为1388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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